1. 出门旅游,蹭导游,大家干过吗

出门旅游蹭导游,确实干过。特别是到了文化景点类的地方,不了解历史、典故,仅从表面看文物,看不懂,白白浪费了门票,如果找个景区讲解又感觉很贵,50-100元吧,所以就跟着别人的导游后听着,自己也不好意思,时不时还装作没有跟着听的样子,想起来很好笑的。。。。不过,后来再去旅游的时候,看到别人请的讲解,主动付一半的讲解费,一起听,感觉还不错。省了一半的讲解费同时也能听讲解了。

2. 申请导游证被拒,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在你非法前提被吊销导游证是没法维权的,你没有权益
其次导游证是考试来的 不是申请的来的

3. 在游客提出的要求中,导游应婉言拒绝的有( )

C.中秋节时,一游客请导游帮他转递两盒月饼给当地的朋友

4. 本人想考导游证,但是在旅游的过程中会有女生主动献身男导游,还有些女导游被潜规则,请问是不是真的

嗯,艳遇是有的,潜规则也是有滴,如果都可以接受的话,,赶紧去吧

5. 如果你是导游,最怕别人问什么问题

游客问、厕所在那里 。。哈哈、 导游当然不知道/2

6. 导游如何拒绝游客的要求

导游的话自己说还要带团,没有时间这样说就行来,我觉得直接拒绝就好了呀。

7. 遇到黑导游应该怎样应对

首先,要分清导游的状态。如果是小打小闹的黑钱,可以适当拒绝反抗。如果是性质严重。那首先就要保证自己的安全。毕竟旅游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
第二。一定要找机会投诉。安全时候可向相关部门反应。

8. 旅游签证被拒是什么原因

其实多次拒签并不可怕,拒签后只要您约束力比上一次大大提升了,完全可以通过的。

  • 拒签只是代表您哪个历史阶段约束力达不到使馆的要求,就像我们考托福,满分100,及格60,您上次拒签是因为您的约束力没有达到使馆的最低及格线60分而已,哪我们努力提高自己约束力,提高自己约束力的分值就可以了。

  • 其实签证通过与否,主要看我们是否能让签证官相信我们去该国以后一定会回来,如果签证官相信我们去该国后一定会回来,他就会给我们签证!

  • 签证官主要是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有出境记录?例如; 该国同等发达国家出境记录;个人资产和现金流如何?例如:个人存款,是否有房有车等能证明资产的信息;是否有稳定的工作; 是否有圆满的婚姻和家庭,例如:已经结婚生子;

9. 遇到旅游团被导游强制消费,你怎么办

首先,导游有存在这些行为的,都属于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当旅行社、导游存在以上行为的时候,游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游客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强制购物的游客较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9)蹭导游被拒绝扩展阅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